惩治行贿犯罪,加大处罚力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二)于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对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四个条款修正,分别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加大对单位受贿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刑罚力度;调整行贿罪各档刑罚量,吸纳补充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从重处罚规定;规定对单位行贿罪更高刑罚量;规定单位行贿罪更高刑罚量。总体上,修正案体现出对行贿犯罪从严规范,从重制裁立法趋势。下面分述如下:
一、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修正
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加重单位受贿罪刑罚力度,原条款情节严重入罪基础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最高刑期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对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未对单位受贿罪规定,上述最高检察院立案规定仍然有效。修正案施行后,有待两高就单位受贿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单位犯罪参考案例: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某某、李某等单位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5-001),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他人财物五十余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内设机构被判处罚金,鲁某某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二、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正
原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发现,修正案调整了行贿罪三个刑罚量幅度,从原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分别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若将修正案调低行贿罪档期刑罚量认定为“宽”,“严”则表现在对七类行贿情形从重打击:(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其中,(一)、(四)、(五)(六)(七)吸收充实《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数额加情节中的前五种情节:“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达不到行贿罪三万元以上数额标准,符合六类行贿情形的,应追究刑责,并未规定符合行贿数额标准,同时符合六类情形的,应从重处罚。修正案实施后,《解释》仍有效,对行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符合六类情形的行贿行为,仍应追究刑责,同时基于禁止重复评介原则,不能对行贿人适用从重处罚。
《解释》规定行贿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解释》规定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正
原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对单位行贿罪,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分一般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行贿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单位行贿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解释》未就对单位行贿罪规定,上述最高检察院立案规定仍然有效,修正案实施后,就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待两高制定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案例库》未见有对单位行贿罪指导性或参考案例
四、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修正
原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将单位行贿罪相关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正为:情节严重的单位行贿罪,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单位行贿犯罪处罚力度。
关于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解释》未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最高检察院立案标准仍有效,修正案实施后,有关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待两高制定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案例库》有参考案例:张某甲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入库编号2023-16-1-222-001),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某甲单位行贿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