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想起去年那件恼人咨询案
9月8日,两高、公安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并公布了“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等5件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即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
阅看案件介绍、诉讼过程及典型意义,感觉与我去年七月接受咨询的王某合同诈骗案很相似,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刑十四年,一审判决后,王某在国外的女儿网络咨询律师,某熟悉某位推荐我。其时,王某丈夫正四处物色二审辩护人,为取得信任,我花一天多研究一审判决书、辩护词及其他材料,对案件性质及辩护思路有了定见。
按约定时间,王某丈夫和另一亲属至事务所,我完整阐述个人意见,王某涉嫌罪名应属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判决书认定王某实控的某公司伪造财务数据,从而取得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任,骗取对方以增发股票为收购王某公司对价,后收购方发现资产虚增,法院认为,王某财务造假造成收购方经济损失上亿,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作为被收购方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经上市公司披露后增发股票,严重损害包括资产收购方在内的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对王某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论处。王某公司财务造假取得上市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继而取得增发股票经济利益,侵犯法益为证券市场管理秩序,而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人)财产权利。
两位咨询人不断点头,一咨询人不时记录,王某丈夫解释,此前接触多位律师,一审两辩护人均有知名度,一人曾在辩护词中提出类似辩护观点,但并未充分论证,辩护主攻点不在罪名定性,而着重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知不觉,时间接近一个半小时,我决定收尾:为今天的咨询,耗费时间精力,意见无保留,若二审不委托,请支付咨询费。对方不正面答复,问我和二审法院关系如何?王某欲请某知名刑法教授出马,怎么看法?看今天咨询人的表现,有些懊恼,很可能遇到不识货“白嫖”者!果然,后来就没有后来了,咨询费也是枉然,执业感受,刑事当事人诉讼命运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亲属,或许进入看守所那日起,命运已经注定。在想,王某二审若维持原判,她那位没有诚信的丈夫看到典型案例后,会否想起我,会为他老婆申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