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诉讼决定权
近日遇到一尴尬事,介绍业务给某同行,当时委托人及当事人明确要求无罪辩护,同行违背意愿,当委托人发现同行有罪辩护迹象后,检察环节单方面解聘辩护人,至今双方还在为善后退费纠缠。
法律上,辩护人有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的所谓独立辩护权,但从职业伦理和辩护权渊源的角度,辩护人不能违背受托人无罪辩意志、自行其是有罪辩。律师辩护权来自当事人授权,尊重受托人意愿为职业伦理,诉讼风险承受者为当事人,并非辩护律师,此意义上,双方于重大诉讼问题现重大分歧时,尊重当事人诉讼风险抉择权,应属律师执业道德应有之义。此外,当事人有罪或无罪,有待法庭裁判,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基于专业,或许还有现实考量,问题是,辩护人判断难免差错,无法左右诉讼结局。现实中,律师有罪辩,法庭判无罪的案例屡有所闻。辩护人尽专业说服义务,当事人仍固执已见,一条道走到黑的,辩护人有两种选择,按当事人意愿确立辩护方案,或是主动解除委托,让当事人另择良辩。背离当事人意愿,“为当事人好‘的辩护人,无论从执业伦理或者诉讼现实,都有害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