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办理刑事申诉案规定

1970-01-01 08:00 384

刑事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法院生效裁决提出申诉,刑诉法赋予申诉人两个路径:向生效裁判作出的法院提出申诉再审,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检察院有关规定,申诉人向法院申诉同时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院未作出申诉审查决定前,检方不受理申诉人抗诉申请。笔者曾有代理申诉人先后向三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向法院申诉再审的案例。申诉代理始于2018年,当时检方适用的是2014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案件受理、立案复查、听取意见、举行听证,告知复查结果上,检方都有程序告知。2021年,笔者代理申诉人向检方申请抗诉案,检方适用的程序规则是2020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规定和2014年规定在办理案件职能分工上有差异,

此前检察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审查申诉抗诉案件,目前适用的规定是控告申诉部门初查后,对可能存在错误裁判的申诉案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者审查后作出结案决定或者决定立案复查并作出决定,工作分工和办案质量控制更规范。

法院审查申诉人申诉再审案,尚无具体办理规范,具体实务中,各地法院操作差异大,有的法院接收申诉材料后,不发受理通知,不告知承担部门和法官,申诉人和代理人不清楚程序走到哪一步,不知向谁反映意见,承办法官从不联系申诉人或代理人,最终申诉代理人连法律文书都无法获取,数年前,笔者在江苏某法院代理某申诉案就有此遭遇。尽管有的法院有听证程序,有法律文书送达,只是“走程序”,实质性审查无从谈起。

无论是2014年规定,或者2020年规定,检察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亮点在于赋予办案人员调查核实权、复核证据权、询问证人权,以及听取申诉人及代理人意见,听取原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或原案承办人员、原案承办部门意见的具体规范,相当于授予办案人员对申诉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质审查权,事实证明,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决,今年最高检察院在全国人大报告中提到的被告人辛龙无罪改判有罪重大抗诉案,申诉办案检察官行使了调查核实证据权,询问权等办案权限,成功获取新证据,最终抗诉成功,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希望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刑事申诉规范,为发现和纠正错误裁判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