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否,何故?

1970-01-01 08:00 990

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23”中环事故案犯罪嫌疑人上海建景物流公司邹立国、赵宝山、李家大、李兴权批准逮捕。基本案情为:2016522晚上,上海建景物流公司驾驶员李兴权、李家大等4人接公司运输调度员赵宝山指令,按公司油管员郭某指定路线,违规驶入中环高架路。4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都存在超载违法行为,造成事故,车载物压坏高架路。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检方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公众关注两罪名有何区别?哪个涉嫌罪名更为适格。

   两罪名都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都为过失犯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如此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假如犯罪行为人采取刑法条文中未列举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兜底条款规范打击。同时,对于某些特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犯罪和过失犯罪,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行为人是以特定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凡是刑法没有明确规范的特定方法,行为人以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被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类犯罪类型。

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的或者有特别恶劣情节,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分则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应以明确具体的罪名追究刑责,不能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过失造成严重人身或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结果的交通肇事行为,刑法明确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是交通肇事,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车辆驾驶人接受违法指令,驾驶重型车违规驶上中环高架路,造成车载重物滑落高架路面,桥梁损害,公共财产严重损失后果,行为对道路交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为特征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犯罪特征。车辆肇事后,受损高架桥形成对行驶车辆及地面人员等公共安全的危险,都与交通肇事具有因果关系,受交通肇事犯罪的评价。交通肇事犯罪中,行为人对车辆、行人及交通设施形成的破坏,常常对公共安全造成安全隐患或直接威胁,如车辆肇事,撞坏桥面护栏,甚至压塌桥梁,对过往车辆、行人造成的安全威胁。但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二次刑事评价,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都将犯罪情节作为量刑档期标准。

就本案观察,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对人员、财产损失危害后果定罪标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松江检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笔者以为不符合刑法规定,按检方的逻辑,行为人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如追逐、酒驾等,此行为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都可以被冠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驾驶重型车辆驶上高架桥,对道路设施形成安全威胁,如可以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规危险行驶行为,可以此入罪的就太普遍了。本案上海建景物流公司犯罪嫌疑人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或威胁的行为是车辆肇事,桥面受损,假如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违规上高架行为本身,那么,其先前实施的违规行驶行为也应该被认定犯罪,类似超载、超重上高架、桥梁驾驶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事实上,道路交通管理部并不如此执法。

既如此,为贺检方批捕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据报道,此事故中,无人员伤亡,笔者无法了解事故损失具体数额,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车辆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定罪标准,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应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本案事故,损害高架桥财产损失有多少,上海建景物流公司赔偿能力如何,无能力赔偿数额是否超过三十万?情况不明。假如达不到定罪标准,司法机关追究交通肇事罪有障碍。如此社会影响恶劣,安全隐患严重的行为,司法机关怎能束手无策?于是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名不需要以行为人有无能力赔偿及赔偿数额作为标准。检方批捕罪名非交通肇事,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认识分歧,还是无奈之举,尚难以定夺。有一点笔者有预判,检方批捕罪名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