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员收受虚拟货币,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中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与广东省汕尾市监委对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信息中心原主任姚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姚前有“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权钱交易”违法犯罪,姚前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姚前曾任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证监会职务和科技金融相关,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领域颇有研究建树,纪委监委通报称,姚前“以金融科技专家自居”。“利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权钱交易”,一般可解读为姚前收受贿送虚拟货币,为他人谋权利益。
这里的虚拟货币,可能是比特币,以太坊,也可能为其它虚拟货币种类。中国政府不承认虚拟货币货币和金融属性,目前的司法实践不否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属性。相关裁判观点可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38集第1569号张某抢劫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涉案虚拟货币价值如何认定及如何处置?
该案例确立裁判观点为: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虚拟货币的价值可以参考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认定。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虚拟货币属于违禁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刑事判决不能判令追缴虚拟货币、予以没收。
对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尚未处置的,应当判令将虚拟货币发还被害人。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已经处置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责令被告人退赔,即以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责令被告人退赔。如被告人销赃价格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基于任何人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对超过部分应依法追缴并没收。
刑法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贿赂犯罪标的物,姚前收受虚拟货币涉嫌受贿。对虚拟货币价值如何计算?前述张某某抢劫虚拟货币案例中,对被害人被抢劫比特币价值认定问题,“虚拟货币的价值可以参考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认定。”,即根据被害人取得比特币支付对价认定,而非对比特币进行价值评估,或者按照犯罪行为时虚拟货币市场价格认定。因此,姚前收受虚拟货币的价值,应按行贿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成本,即购买价格来认定。若该虚拟货币已被姚前出售,销赃所得高于受贿数额的,按照上述参考案例观点,基于任何人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对超过部分应依法追缴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