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申请书
关于再次请求对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办理之
申请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领导:
本人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接受无罪判决当事人朱某某委托,本代理人就涉案财物依法申请发还诉求长期无法解决,汕头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宜,曾于2023年4月向贵厅邮寄《申请书》(附件1),贵院12309短信通知本代理人,已转交办理。同年5月,本代理人收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第二检察部办理。”(附件2)
至今,本代理人未收到汕头市检察院任何口头或书面答复,2023年12月初,本代理人向汕头检察院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附件3),未有回应。事实上,汕头市检察院拒绝履职已持续数年(附件4),存在明显的故意。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当事人朱某某诉求侦查机关发还涉案财物合法合情合理,数年来,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违法性质明确。汕头市检察院作为案件审查起诉单位,对当事人申请诉讼监督,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尤为恶劣的是,数年来,其多次以《群众来信回复函》敷衍打发当事人,如此办案作风,实属罕见。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代理人再次致函贵厅,请求对广东汕头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监督办理。
上述申请,请予以重视,谢谢!
申请人: 朱家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月 日
附:
1、《关于请求对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办之 申请书》
说明:本代理人在申请书中附寄的法律文书、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函,本次申请不再重复提供。
2、2023年5月26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3、2023年12月1日《依法履职申请书》
4、2020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2020年10月22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2021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2021年7月2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律师联系方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楼,电话:18202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