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犯罪人,感受司法温暖

1970-01-01 08:00 581

媒体报道称,上海杨浦检方对一起涉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主甚为感激,公安机关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认定当事人虚开并抵扣税款三十余万,为表示对涉企犯罪案件的重视,案件由检察长亲自办理,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是,公安立案前,当事人已补交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此外,涉案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发展前景等等。不可否认的是,当事企业所以被从轻发落,不留犯罪记录,还在于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依法量刑在三年以下,属于轻微犯罪,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近期,司法保障服务企业成为大局意识,表现在具体案件中,有在法律框架内“网开一面”的倾向,有些地方的法院提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下刑期的涉企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决定。笔者希望,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涉企民刑交叉刑案的处理,司法机关秉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不枉不纵,就是对企业主最大的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