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涉案财物犀牛角,代理权利人申请最高检督办
关于请求对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办之
申请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领导:
本人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接受无罪判决当事人朱家栋委托,就涉案财物发还诉求长期无法解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事宜向贵厅申诉,请求依法督办。
一、当事人朱家栋涉案基本情况及诉求
本律师曾担任原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朱家栋受贿、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辩护人,其中,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为汕头市纪委在查处朱家栋涉嫌受贿案过程中,扣押朱家栋私人收藏犀牛角制品17件而案发。汕头市纪委移交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全案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经委托鉴定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人民币65.875万元),未随案移送至广州市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家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刑事判决书第31页),判决结果于2015年12月25日生效。但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至今,未发还朱家栋。
判决生效后,对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二)…;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明确:“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对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中央政府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理应将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及时发还当事人朱家栋。为此,朱家栋及其家属曾多次要求发还涉案财物,但合法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
2019年8月,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提供朱家栋家属王莉《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拒绝发还犀牛角制品的政策依据。
本代理人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通知》作为拒绝发还涉案物品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通知》日期在2018年10月6日,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当事人朱家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森林分局违反《通知》中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保障的规定,依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来源非法的犀牛和虎制品依法予以没收;对来源合法的个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的,按规定加载专用标识后,可进行赠与或继承,不得出售、购买或用作其他商业目的。”法院判决书并未认定朱家栋收藏犀牛角制品来源为非法,数年来,森林分局拒绝发还,同时不敢予以没收,违法性质毋庸置疑。
对于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财物的违法行为,朱家栋及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朱家栋代理律师的维权过程
2020年9月,本律师接受朱家栋委托(原在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向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转交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纪委、广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汕头指导组邮寄材料,要求依法发还朱家栋涉案财物(见代理律师邮寄材料),除检察院外,其他单位均无回应。
2020年12月28日,本代理人接到自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告知:“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表示需等待上级领导决定”。此后,汕头市检察院再无告知处理结果。2021年6月,本代理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6月29日,该院将材料转汕头市检察院处理,7月20日,汕头市检察院书面回复称:“经查,您曾就同一事项向我院信访,我院正在审查办理中。”至今,本代理人未收到回复。
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涉案财物拒不返还无罪当事人,涉嫌严重违法。当事人朱家栋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怠于履行监督职责,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期无法保障,为此,本代理律师申请贵院督办。谢谢!
此致
申请人:朱家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 日
附: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
2、《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角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国发【2018】36号)
3、《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申请书》、《关于对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扣押物品之情况反映》、《督促依法履职请求书》、《朱家栋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无罪判决涉案财物拒不发还之控诉反映信》、《关于对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拒不发还涉案扣押物品之反映信》
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5、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律师联系方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4楼,电话:18202186069